110年度選拔辦法
壹、本辦法所定之選拔事項,主辦單位為台灣省商業會,協辦單位為各縣市商業會及所屬各業商業同業公會。
貳、由主協辦單位選拔代表該縣市特色之優質伴手禮,推選出台灣百大伴手禮。
參、選拔標準:
一、參選業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,業已加入所在縣市商業會或各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,亦無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情事。
二、選拔伴手禮確為台灣製造,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定,並無抄襲仿冒之情事。
三、選拔伴手禮產品類別為食品、手工藝品、紀念品、當地特產等,需具有地方特色、或符合創新概念、或獨具風格品味之要件。
四、每家廠商限推選一項伴手禮產品,已獲表揚在案之伴手禮產品,不得選報。
肆、選拔程序:
一、各主協辦單位每年以選報7件伴手禮為原則,並得訂定選拔辦法,辦理選拔事宜。
二、各主協辦單位得針對商品生產製造方式、地方特色、創新獨特等標準進行評選,選拔出代表該縣市特色之優質伴手禮,
選拔日期請各主協辦單位自行斟酌時間辦理,但必須在110年6月30日前選拔完竣,並檢送附表名冊予主辦單位評定。
三、主辦單位得就各主協辦單位選報名冊評選年度百大伴手禮,如選報伴手禮質量俱優得增加表揚名額。
伍、表揚方式:
於8月20日至8月23日間在台北世貿一館「台北食品暨伴手禮國際博覽會」活動中公開專區展示及頒獎表揚。
陸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,並另函通知。
宜蘭縣商業會、新竹縣商業會、苗栗縣商業會、彰化縣商業會、南投縣商業會、雲林縣商業會、嘉義縣商業會、屏東縣商業會、台東縣商業會、花蓮縣商業會、澎湖縣商業會、基隆市商業會、新竹市商業會、嘉義市商業會、台北市商業會、新北市商業會、桃園市商業會、台中市商業會、台中市大台中商業會、台南市商業會、台南市直轄市商業會、高雄市新商業會、金門縣商業會、連江縣商業會。